2020年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情况,反垄断法规范互联网市场竞争行为「图」

一、国家出手管控互联网垄断行为

2020年11月10日上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目的是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愈演愈烈的垄断行为,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指南》出台之后引起了市场各方广泛关注,特别是在不久之后的11月12日,有腾讯高管表示,现在的视频订阅价格偏低,希望未来有机会能够进行调整。而此前爱奇艺就已经调整了黄金VIP的市场价格,被外界认为二者达成了价格协议,实质上已经在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早在2019年腾讯视频与爱奇艺就在VIP抢先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推出超前点播,即用户多花50元即可继续抢先看6集的VVIP会员制。甚至还有视频网站专门推出了VIP专属广告。这些在线视频网站制造焦虑引诱用户消费,购得版权之后便有恃无恐、竭泽而渔的行为被网友总结为“吃相难看”。这种两个具有竞争关系的视频网站不约而同的修改收费标准的行为值得用户的警惕:那就是一些互联网经济领域,少数几个平台已经开始勾兑起来放弃竞争,一起赚取更高的利润。

2012-2020年在线视频网站行业收入构成

2012-2020年在线视频网站行业收入构成

资料来源: 公司财报,华经产业研究院整理

根据《指南》认定垄断行为的标准来看,经营者是否存在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 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而目前腾讯、阿里巴巴、百度、字节跳动等多个企业实质上已经直接控制或者间接控制了大多数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司,一些平台表面上在竞争,实质上还是少数几个大公司在该行业的代理人。针对目前各互联网平台多次出现的:大数据杀熟、限定交易(强制要求使用某种支付手段)、排他性交易(例如某些平台对某类APP不开放)等行为,《指南》有了明确的定义和规定。

反垄断指南针对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界定

反垄断指南针对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界定

资料来源:《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华经产业研究院整理

相关报告:华经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0-2025年中国平台经济行业市场运营现状及投资战略咨询报告》;

二、哪些领域存在平台垄断?

按照《指南》确定的标准来看,实际上多数生活领域的互联网平台或多或少存在着垄断现象。在电商领域目前呈现出淘宝系平台与京东两强竞争的格局,而拼多多在2016年之后异军突起,通过“百亿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活动获取了大量用户,目前消费人数几乎可以与淘宝比肩。而从市场份额来看阿里巴巴旗下平台占据着50%以上的销售份额,但是实际上电商市场规模太大,特别是品牌过多导致垄断、合谋的难度大大提升,因此市场的博弈与竞争行为大于垄断。

2019年中心电商市场销售额占比

2019年中心电商市场销售额占比

资料来源:相关公司公告,华经产业研究院整理

但是在生活领域,由于供给端重要性大大提升,市场呈现高度集中的寡头竞争局面。例如在外卖餐饮领域美团与饿了么覆盖了全部市场,从替代性分析上来说,美团饿了么属于完全可以互相替代的产品,实际上多数用户也在线音乐领域如QQ音乐、网易云音乐、酷狗音乐少数平台基本瓜分了整个用户群体。与电商不同的是,这些生活服务平台属于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接提供方,其市场壁垒直接由主要几家企业所掌握,例如在线音乐领域通过版权竞购使得消费者不得不“二选一”,视频网站领域一些网站通过自制综艺、网剧、外购版权从而实现了内容垄断。

2019年我国外卖行业市场份额分布

2019年我国外卖行业市场份额分布

资料来源:公开信息整理

三、互联网的创新空间越来越小?

目前腾讯、百度、阿里巴巴、字节跳动基本已经实现了对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垄断。特别是在小微贷款、搜索引擎、消费级社交网络、资讯平台等若干领域形成单家厂商主导格局,这些公司的垄断往往是从流量端入手,由于社交软件的自然垄断属性,很难做到自由竞争,因为单一软件可以极大地降低社会交流成本。突破物理上的局限,先进入者往往能在市场化程度非常高的领域实现垄断(零售、生活服务、娱乐内容)。特别是一些企业在获得较高市场份额之后由于没有具有威胁的竞争者,在技术端更新的动力大大减弱,而是倾向于利用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特别是一些互联网巨头在多个业务领域大范围收购相关企业,实际上导致创新型企业的生存空间在多个领域几乎消失。

我国部分互联网大型企业发展阶段及技术开放度

我国部分互联网大型企业发展阶段及技术开放度

资料来源:华经产业研究院整理

四、打破数据垄断是关键

从整个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里程来看,越来越多的企业在通过创新获取绝对市场份额之后,从领导创新到阻碍创新的例子屡见不鲜。目前互联网不断出现:找项目-砸钱补贴-砸钱造势-抢占市场-垄断-盈利,导致行业的创新空间与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正在变得越来越小。特别是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各大寡头往往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隐蔽共谋行为,原本不同经营者之间需要意思表示或明示的行动才可达成共谋,但在数字经济的情境中很容易通过算法等手段达成默契,而“数据的垄断”正是目前互联网企业出现天然垄断属性的来源,也是用户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此次反垄断条例的修订,具体效果依然还要看具体的执行,反垄断的期待降低经济的成本,增加市场的新生活力。

互联网平台垄断用户数据造成的影响

互联网平台垄断用户数据造成的影响

资料来源:华经产业研究院整理

华经产业研究院对中国共享经济行业发展现状、市场供需情况等进行了详细分析,对行业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竞争格局等进行了深入剖析,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投资风险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并运用多种数据分析技术,对行业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以便企业能及时抢占市场先机;更多详细内容,请关注华经产业研究院出版的《2020-2025年中国共享经济行业深度分析及投资规划研究建议报告》。

本文采编:CY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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