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制造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分析「图」

一、行业主管部门

中国医药制造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能如下表所示:

中国医药制造业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国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主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标准管理、质量管理、上市后风险管理,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
国家医疗保障局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政策,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拟订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卫生应急,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及施行行业管理。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二、行业监管体制

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国家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均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通过事前事中严格监管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涉及的主要制度及其内容如下:

中国医药制造行业监管体制

监管制度

主要内容

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制度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制度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生产的全过程,涉及原料、机构与人员、生产场所及设施、设备、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包装运输等各方面。
药品研发注册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我国对药品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2015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药品委托生产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可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是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采购及招标制度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提出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全面推行网上集中采购,提高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透明度。除毒麻精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少数品种外,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原则上必须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医疗保障制度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12月联合发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将纳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被分成甲、乙两类。其中,“甲类目录”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药品专利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企业可将药品、药物组合物、制备方法等申请专利以享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发行人以创新生物药为主要产品,药品专利保护制度有利于保护发行人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2)新药监测制度根据现行有效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三、行业主要法律法规与产业政策

我国有关药品研发、生产行业所需遵循或与之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如下:

中国医药制造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类别

名称

发布单位

时间

主要内容

药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 明确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取消了GMP认证和GSP认证。另外,新的药品管理法将临床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到期默示许可制,对生物等效性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19年3月 对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药品管理、药品包装的管理、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药品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药品注册及临床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 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1月 对在我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药品注册检验以及监督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目的在于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11年5月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对在中国开展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进行规定。
药品生产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药监局 2020年1月 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作出的规定,具体包括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卫生部 2011年1月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运发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药品经营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食药监局 2017年11月 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的规定,目的是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药监局 2016年7月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新修订的GSP是药品经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将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涉药物流等的相关活动纳入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卫生部等七部门 2010年7月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等六部门 2009年1月 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一般实行公开招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药监局 2007年5月 对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目的是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具体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食药监局 2003年4月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决定是否发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 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等五部门 2000年7月 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一般实行公开招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药监局 1999年6月 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 2015年2月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列药物,且所列药物须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等九部门 2009年8月 合理确定并发布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促进以合理价格向消费者出售基本药物。
医疗社会保障管理制度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 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12月 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等 2013年3月 推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做好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衔接,保障基本药物供应;保障短缺药品和重大疾病基本用药供应安全;加强增补药品规范管理及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等工作。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中国医药制造行业主要政策

名称

发布单位

时间

相关内容

《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19年11月 抓住集中采购改革契机,通过推进全面深化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构建全国药品公共采购市场和多方联动的采购格局、提升药品质量水平、确保药品稳定供应、提升药品货款支付效率等政策措施,促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放大改革效应,更好推动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国家发改委 2019年10月 “十三、医药”之“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包括第三代孕激素的避孕药)开发和生产,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的开发和生产,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生物转化、自控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为鼓励类项目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月 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上市,简称一致性评价,下同)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 国家食药监局 2017年12月 为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的研发上市,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的矛盾,划定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规定优先审评审批的程序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月 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整顿药品流通秩序,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规范医疗和用药行为,改革调整利益驱动机制。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 将治疗恶性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等难治性疾病以及用于紧急预防和治疗感染性疾病的抗体类药物,免疫原性低、稳定性好、靶向性强、长效、生物利用度高的基因工程蛋白质药物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十三五”生物产业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 出加速生物产业在生产、生活、生态各领域的广泛应用,推动生物产业开展全球合作,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加速形成经济新支柱。规划提出要构建生物医药新体系,立足基因技术和细胞工程等先进技术带来的革命性转变,加快新药研发速度,提升药物品质,更好满足临床用药和产业向中高端发展的需求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等八部门 2016年12月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国务院 2016年11月 加快开发具有重大临床需求的创新药物和生物制品,加快推广绿色化、智能化制药生产技术,强化科学高效监管和政策支持,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加快建设生物医药强国。
《“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 国务院 20168月年 指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包括重大新药创制,围绕恶性肿瘤等10类(种)重大疾病,加强重大疫苗、抗体研制,重点支持创新性强、疗效好、满足重要需求、具有重大产业化前景的药物开发,基本建成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国家药物创新体系,新药研发的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进入国际先进行列,加速推进我国由医药大国向医药强国转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3月 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提出当前主要任务: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加快质量升级,促进绿色安全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集约发展水平;发展现代物流,构建医药诚信体系;紧密衔接医改,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深化对外合作,拓展国际发展空间。
《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 2016年10月 指出重点发展化学新药,紧跟国际医药技术发展趋势,开展重大疾病新药的研发,重点发展针对恶性肿瘤的创新药物,特别是采用新靶点、新作用机制的新药。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 2015年5月 提出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并对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药品审评审批改革进一步鼓励药物创新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 提出进一步加快创新药物审评,对重大疾病具有更好治疗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注册申请等,给予加快审评;调整创新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的审评策略、优化创新药物审评流程、配置优质审评资源;对实行加快审评的创新药物注册申请,采取早期介入、分阶段指导等措施,加强指导和沟通交流。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国务院 2010年10月 指出大力发展用于重大疾病防治的生物技术药物、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等创新药物大品种,提升生物医药产业水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委员会、国务院 2009年3月 指出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国务院 2006年2月 明确指出靶标的发现对发展创新药物具有重要意义;重点研究生理和病理过程中关键基因功能及其调控网络的规模化识别,突破疾病相关基因的功能识别、表达调控及靶标筛查和确证技术,“从基因到药物”的新药创制技术。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本文采编:CY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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